轉知:菸害防制~禁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規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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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公告 / 張貼者 護理師    


張貼日期: 2025-06-11 08:18:44  點閱:66


依「菸害防制法」第15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,任
何人不得輸入電子煙或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
指定菸品(加熱菸)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。目前尚無經衛生
福利部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,違法輸入
之業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千萬元罰鍰,旅客攜帶加熱菸入境
者處新臺幣5萬元至500萬元罰鍰。